2023年3月21日,受市政府委托,市審計局黨組書記、局長傅光焱向市人大常委會作《陽江市關于2021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審計廳的堅強領導下,市審計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認真執行落實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和審議意見,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從部署落實情況看,審計整改工作主要體現為以下3個方面:
一、主要特點
一是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召開了全市審計整改工作會議,專題研究部署審計整改工作。各縣(市、區)和部門(單位)主要領導把抓好審計查出問題整改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切實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領導,扎實做好審計“下半篇文章”。
二是分類施策,壓實責任。被審計單位積極履行好整改主體責任,針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分門別類制定整改措施,壓實責任,建立責任交辦、跟蹤督查制度等長效機制,采取有力措施推動審計查出問題全面整改。
三是加強聯動,形成合力。建立健全監督協同機制,細化職責分工,形成全方位整改監督合力,切實抓細抓實審計整改工作,助推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總的來說,2021年的審計整改工作成效比上一年度更加顯著。在糾正具體問題的基礎上,各縣(市、區)和各有關部門(單位)注重根源治理,積極從制度層面予以規范,屢審屢犯現象情況逐漸減少。對普遍性問題通過深化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實現標本兼治、規范管理。通過審計整改,審計監督在推動改進政府工作、提升治理能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經過各縣(市、區)和各部門(單位)的不懈努力,在預算管理、資金管理使用、重大政策措施落實等方面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具體情況如下:
(一)2021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涉及陽江的問題
應整改問題10個,8個已整改到位,2個正在持續推進整改。重大政策措施落實跟蹤審計方面,相關縣區和單位對已確權登記國有性質扶貧資產進行公示公開,漏登的已重新確權登記,并組織核查并修正重復上報的資產數量、金額和類別;拖欠分紅款已按要求全部發放;已返還資金給自由種植合作社;已調整了分配方案;已完成有關項目的配套水質消毒設施建設。
(二)2021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方面
應整改問題62個,55個已整改到位,7個正在持續推進整改。市級財政管理及決算草案審計方面,財政部門已按照要求完善了預算編制工作,進一步細化預算編制。相關部門債券資金已全部撥付,形成實物工作量。預算執行審計方面,相關部門已將資產補充登記入賬、按規定完成資產處置等??h級及鎮財政管理審計方面,相關單位按規定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和加強政府集中采購監督管理。重大政策措施落實跟蹤審計方面,相關單位通過制定方案和管理辦法,按規定建立經營臺賬,制定了整治優化工作方案,完成復耕復種。重點民生項目和資金審計方面,相關醫療機構按規定在醫用耗材平臺采購和制定相關管理使用制度,加強對藥品庫存的核對管理、急救備用藥品、藥品缺損及報廢等管理。公共服務審計方面,1個部門對公廁進行維修維護并接收管理。3個縣級司法部門已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重大投資項目審計方面,相關部門已核定金額支付等完成整改。國資國企審計方面,1個部門將理財產品贖回,不再購買理財產品;1個部門加強了聯簽手續管理,完善大額資金聯簽手續制度。自然資源資產審計方面,相關單位已完成養殖場入河排污口整治、通過治理工作,需修復的土地已全部復綠復耕。
三、未整改到位的下一步計劃
從整改情況看,目前仍有小部分問題尚未完全整改到位,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情況:一是一些普遍性問題,要加強建章立制,規范管理。二是部分問題的整改需通過統籌多方力量推進整改,如扶貧項目無收益或收益低、村級衛生站未完成建設任務等問題。三是部分問題的整改需加強銜接、堵塞漏洞,如未能及時審核養老機構床位補助申請資料,未通過省交易平臺采購醫療耗材等問題。
對此,各縣(市、區)和各有關部門(單位)作了后續整改安排:一是被審計單位完善工作機制,制定完善審計整改措施和方案;二是建立問題臺賬,明確整改責任和分工,逐條落實整改;三是根據審計意見和建議,查找問題根源,健全單位管理制度,建立長效機制,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接下來,市審計局主要從以下三方面加強審計整改工作:
一是加強整改工作日常督促。實行臺賬管理和銷號制度,對照問題清單,采取電話、發函、現場督查等方式,持續跟蹤整改情況,現場重點檢查整改措施的真實性和效果,確保對賬銷號。
二是完善整改工作長效機制。落實審計整改清單管理,細化整改清單和責任清單,落實審計整改責任,逐項對審計整改的問題進行“回頭看"檢查,逐步完善審計整改公開制度,確保真改實改。
三是形成整改監督合力。把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等與審計監督貫通起來,將全部審計項目的整改情況納入監督范圍,做到不遺一事、不漏一項、全面落實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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